第八十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或者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止供水或者拒绝供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