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