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告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一)工程施工;(二)设备维修;(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