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