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信息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移交市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