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