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及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