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