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