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