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