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九条有效已经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