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