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