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