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