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规划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建立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系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以及草原保护与建设效益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