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一)无《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三)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