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计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调价通知,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拖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或者工期有特殊要求,可以按照协议增加相应的费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