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的;(二)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的;(三)非法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五)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六)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七)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