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