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