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电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