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内部供热系统。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