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夜郎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