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置油库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三)禁止堆存废渣、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和可能污染水域的物品;(四)禁止停靠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五)禁止旅游和游泳;(六)禁止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