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禁止设置排污口;(三)禁止在码头上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四)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五)禁止从事投饵养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