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