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修订本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