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