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无法退还当事人的,依法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