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或者示证收费;

(二)为价格监督检查、监测、成本调查审核等政府价格活动提供必需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等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与其经营条件相适应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四)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六)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