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除特定产品外,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可以制定试销价格;(四)拒绝缴纳《收费许可证》未标明的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金、抵押金,以及其他变相收费;(五)对政府价格工作提出建议;(六)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