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