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