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校园内开办的校办企业的生产、加工、修理等活动不得污染、干扰和危害学校教学环境。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