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学校周围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学校教室、操场的采光、通风。学校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门窗和阳台外缘应距学校围墙4米以上距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