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