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查与投诉第二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