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支付计价器显示的车费及过桥、过路费用;(二)不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不在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三)不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在车内吸烟,不污损车辆;(四)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五)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六)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七)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