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对分布零星且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岩画,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摄像、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建立档案后,对该岩画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迁移至岩画博物馆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