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九条已修改经营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