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的条件或者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三)违法扣押或者超期扣押车辆的;

(四)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非法营运的;

(九)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答复的;

(十)乘坐出租汽车不付租费等其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经营者、驾驶员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