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出租汽车上擅自安放车载对讲设施或者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依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