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租费标准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得擅自提价和改变计费方法。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