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信用评定等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