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和领域的行业规划、行政许可等职责,从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依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