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