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