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