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