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职业健康风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