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拖欠、截留、挪用、私分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截留、挪用、私分的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